作者:叶永青 宋丹丹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赵总来电

有一天,叶律师又接到了一个电话,“老叶啊,都是胡建人,你可要帮我一把,被气死了,我都说了小宋已经交过税了,他们还是要我再交,这两道税一交,房子的一半就没了啊!!!”

赵总在有的没的解释了好半天之后,叶律师总算搞明白了,赵总先前花了100万投资了一家公司,因为投公司的时候赵总自己还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就没用自己的名字,而是委托朋友小宋代持了。最近,一家上市公司想收了赵总投资的公司,赵总的公司也升值到了1100万,赵总就打算把公司卖掉,换套大点的房子改善一下生活,就在这个时候出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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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峰 宋思宇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高峰近年来,上市公司收购日趋活跃,“举牌方”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围绕着“收购与反收购”产生的“控制权之争”日益增多。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股东针对“举牌方”提起民事诉讼逐渐成为“反收购”的重要手段,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称“《收购办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五条至第七十八条等规定,诉请要求判令“举牌方”在“改正违法行为前不得行使表决权”更是成为此类案件的“标配”。在我们代理的多起案件中,均涉及此项诉讼请求。

此类案件新颖,市场关注度高,牵涉的争议焦点问题较多,包括:原告是否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举牌方”是否具备收购主体资格应如何认定、由谁认定、不具备收购主体资格有何法律后果、“举牌方”持股效力是否受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况影响、原告主张“举牌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履行行政或刑事处理的前置程序、原告是否有权诉请强制“举牌方”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票、原告是否有权要求限制“举牌方”行使表决权等等。
Continue Reading “限制股东行使表决权”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