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青 赖金明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wu_qing2016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新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已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旧司法解释”)将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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