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宋新月  盖敏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均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专利侵权纠纷涉及非新产品制造方法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尚无法律和司法解释予以释明,因此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在实践中,由于被诉侵权方法处于被诉侵权人的严密控制之下,具有隐蔽性,非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专利权人常常举证无门,难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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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亚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彭亚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13号,以下称“《指导意见》”),再次明确对虚假诉讼要进行严厉打击。虚假诉讼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和诉讼秩序,应予严惩是毋庸置疑的。本文要讨论的是,对虚假诉讼的打击,是否会对正常诉讼(也即真实诉讼,以下同),尤其是可能被误认为虚假诉讼的正常诉讼案件产生影响,当事人又该如何应对。

可是被误认为虚假诉讼的正常诉讼情形并不少见,在金融诉讼案件中尤其如此。例如:债务人(或义务人)对债务或义务无异议却不履行、债权人(或权利人)为申请强制执行而起诉、债务人(或义务人)缺席庭审、债务人(或义务人)对证据或事实表示认可、案件涉及到第三方权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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