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傅轶 金欣 金杜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部
2015年5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发布联合公告,宣布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互认基金计划,允许获得认可的香港与内地基金在对方市场向公众投资者销售。为实施该计划,中国证监会发布《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香港公募基金在内地注册销售(以下简称“北向基金”),与此同时,香港证监会发布《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允许符合条件的内地公募基金在港销售(以下简称“南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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