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宁宣凤 吴涵 赵泱地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ning_susan共享经济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的一种新型商业模式,在近几年迅速崛起。共享经济模式目前正广泛应用于交通出行、住宿、餐饮、旅行等各个行业,催生了一批诸如摩拜单车、小猪短租、回家吃饭、丸子地球等创新企业(具体案例请见图一)。不可否认的是,共享经济新型商业模式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为传统行业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但与此同时,随着共享经济越来越多地向各传统行业渗透并快速发展,一些大型平台初步形成,行业参与者、监管机构及消费者等开始关注并担忧与共享经济平台相关的反垄断问题,创新型平台企业将面临反垄断合规的风险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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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燕玲 刘畅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梁燕玲历经近十个月的意见征询,《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于2016年7月26日、7月27日相继出台,其中,《办法》将于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从网约车平台公司资质、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及驾驶员条件等方面进行规范,并在2015年10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做出了一定程度的调整。举例来说,《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需“与接入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而《办法》正式稿则将该规定调整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以满足网约车平台的灵活用工需求。这一政策松动促使我们重新审视O2O经营模式下的用工形态和性质,在这场“互联网+”与传统用工模式的撞击中探寻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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