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8日,美国商务部(“商务部”)在《联邦公报》上发布了一则《立法提案公告》(“公告”), 欲对人为低估货币价值,以此从贸易中获利的重商主义国家向美国的出口征收关税。根据立法提案,两项法规将被修改,其中一项明确了商务部如何认定对美出口商是否从其母国的货币操纵中获得“利益”,另一条明确了,就认定补贴是否有“针对性”而言,该等类别的企业是否构成企业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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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贸易战:原产地确定是关键
By King & Wood Mallesons 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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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新宇 金杜律师事务所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为平衡美国232措施给中国造成的损失,维护中国国家和产业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税委会[2018]13号文),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自4月2日起,对7类共128项商品加征关税,其中,水果及制品等120项进口商品加征关税15%,猪肉及制品等8项商品加征关税25%,4月3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公布拟加征关税的中国商品清单,建议对来自中国的1300种商品加征25%的关税,主要涉及信息和通信技术、航天航空、机器人、医药、机械等行业的产品,年进口值约500亿美元,中美贸易战全面拉开序幕。在这场硝烟味浓重的贸易战中,中美双方祭出的都是“加税”的重磅措施,而其实施的关键则是原产地问题,即上述税委会文件中强调的“原产于美国”的特定商品,同样的,美国232措施针对的同样是“原产于中国”的商品。那么,如何认定有关货物是否原产于美国或者中国,就成为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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