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中圣 宋新月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2017年1月,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下称“四环制药”)在金杜知识产权诉讼团队的协助下获得一起专利侵权纠纷的一审胜诉判决。本案中,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呼市中院”)认定被告齐鲁制药有限公司(下称“齐鲁制药”)侵犯了四环制药的两件涉案发明专利权,判令齐鲁制药停止侵权行为。本案涉及药品领域的标准相关专利的法律适用问题,在业内引起广泛关注,呼市中院的判决结果对药品专利的司法保护,提供了具有借鉴意义的实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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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跨境争议解决团队

近年来,几家大型的国际制药企业因被认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尤其是因商业贿赂问题在中国受到处罚的事件,标志着中国在反商业贿赂领域日益加强执法力度的政策趋势。该等趋势在医疗市场尤为明显。

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领导下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反商业贿赂的主要执法主体,最主要的执法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2条的规定,工商局判定商业贿赂时采用的基本定义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此处的财物的定义,包括现金和实物,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另外,《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回扣”同样属于商业贿赂。所谓“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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