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史留芳 张录发
引言
2013年底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革,在最低注册资本、出资缴纳时间、出资形态三个方面原则上取消了法定限制,大幅降低了公司准入门槛。据此,投资人设立超长认缴期限、超低出资金额的公司,在理论上已经没有障碍。带来的问题是,公司现有资产不足以偿还到期债务,而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至的,股东的出资义务能否加速到期?对于非破产、解散情形下,股东出资义务能否加速到期,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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