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转让定价领域,境内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交易简称为“内关联交易”,实践中有些企业认为内关联交易不涉及利润的跨境流动,所以其转让定价问题不是税务机关关注的事项。同时,基于《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豁免原则的规定,企业通常认为内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被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风险相对较小,相较于跨境关联交易而言,集团可以较为自如地在境内关联企业间转移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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