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系列文章的上篇主要介绍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竞争法与中国内地反垄断法具体规制哪些损害竞争的行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竞争条例》(“《条例》”)通过三项“竞争守则”,禁止损害香港特别行政区竞争的行为,具体而言:第一行为守则禁止反竞争的协议;第二行为守则禁止业务实体滥用市场权势;合并守则禁止反竞争的合并与收购安排。本文将着眼于两个司法辖区的竞争/反垄断执法机构如何开展调查与执法活动、违反竞争法/反垄断法的后果等内容,以期为企业更全面地了解香港特别行政区竞争法与中国内地反垄断法、准确评估反垄断合规风险、建立健全亚太地区反垄断合规体系提供一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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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是企业行稳致远的前提,亦是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坚实保障。随着合规意识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企业在推进自身国际化发展的同时,也逐步着手推行全球一体化或亚太一体化合规体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内地无疑是两个重要的司法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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