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斌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问题提出

“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是信托业乃至资管行业的通识,意指在信托公司履职尽责的前提下,信托产品发生的价值损失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1]从监管部门角度来看,强调“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意在打破刚性兑付的行业潜规则,推动信托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本质,刚刚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资管新规》”)对此再次予以强调。
Continue Reading “代人理财”还是“代人受罪”?——简析信托公司的责任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