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招聘人员时及员工入职后往往需要了解员工的一些个人信息,如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竞业限制情况、家庭状况等,其中员工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有犯罪记录一直是众多企业非常关注的问题。虽然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就业时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但是不难看出该规定强调的是员工的如实披露义务,而非赋予企业了解员工犯罪记录的权利。因此,企业想了解员工是否受过刑事处罚,往往需要员工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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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特殊疾病的员工是否自动适用24个月的医疗期?
By King & Wood Mallesons 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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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俊禄 张洪源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企业应当根据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职工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但是对于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通知》”)第二条,如果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实践当中,因为此条规定并没有明确职工一旦患有特殊疾病是否即能在不判断工作年限的情况下自动适用24个月的医疗期,一些意见相左的案例相继出现。
我们据此对北京、上海和深圳三地的案例进行了检索,请看以下案例中三地法院对该问题的态度及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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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公司与员工可否将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
By King & Wood Mallesons on
Posted in Corporate, Labor & Employment
作者:徐晓丹 杨毅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作地点是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一般而言,双方对于工作地点的约定较为明确、具体,最常见的是约定某个城市为工作地点。但是,在实践中,一些公司由于自身经营需要以及员工岗位特点,会需要员工在多个城市履行工作职责,并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将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个别公司希望,通过这种约定,在未来变更员工所工作的城市或地区时,无需与员工协商并取得员工的同意,从而实现单方变更员工工作地点的目的。
根据我们对北京、上海、广东三地的案例检索,我们注意到,各地法院对于将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的条款的看法并不一致。请看下文具体案例中三地法院对该问题的态度及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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