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第三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的施行,国务院于2014年4月29日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 以下称“新条例”)共10章98条,主要是根据商标法修改内容对相关制度予以补充、细化,并根据实践需要,将商标审查、审理和管理工作中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到新条例中,进一步解决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商标代理等方面的一些具体问题。新条例已与商标法一起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方面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指引。新条例在第八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一章中共列八个条款,比之前的条例相应的第七章多三个条款,但若考虑到原条例的五个条款中有三个条款(正当使用、罚款额度、以及将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的处理)均已移入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中而从新条例中删除,新条例在该章中实际新增和修改的条款达六条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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