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梅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在中国企业借“一带一路”的东风“走出去”的同时,不可避免的需要与合作方协商仲裁条款。中国企业关心的首要问题之一就是如何与外方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合意。通常,外方很少会同意将仲裁地约定在中国或其他亚洲国家及地区,例如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或位于香港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中方通常被迫接受英格兰及威尔士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并接受位于法国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仲裁,或位于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
Continue Reading 协商仲裁条款前,应正确理解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审理范围书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