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美兰 杨帆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焦点:将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申请注册的,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在先著作权。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第15805866号“温野菜”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2018)商标异字第0000013001号),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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