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美兰 杨帆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焦点:将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申请注册的,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在先著作权。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第15805866号“温野菜”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2018)商标异字第0000013001号),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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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宪杰 杨华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标

中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当事人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和决定不服的,须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一审判决不服的,须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高院“)近日公布了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指南共三十条,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问题、地理标志的认定与保护问题、混淆误认的判断问题、涉及姓名权和著作权的在先权利的保护问题、以及诸如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注销等情况的审理程序问题。其中有以下要点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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