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罗艾 汤晓静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2017年8月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这是广东高院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出台的第三份劳动争议专题司法意见。《解答》共有23条规定,大致可分为五组:

第一组(第1条-第4条):用工关系认定。以 “切忌泛化劳动关系” 为基调,认可用工形式多样化、自由化,重申劳动关系的特征和构成要件,重实质、从约定。

第二组(第5条、第6条、第21条):劳动合同履行相关的债权债务。其中,劳务派遣用工单位需对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劳动者可兼得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较受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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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燕玲 秦雯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untitled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6年3月28日下发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以下简称“《意见(二)》”),旨在明确《工伤保险条例》执行过程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我们在此对部分重点条款解读如下: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发生工伤的处理原则

《意见(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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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艾 谢敏茹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2luo_ai016年3月2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下称“《意见(二)》”)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据此,对“在合理时间内”和“合理路线”的理解将直接影响“上下班途中”对工伤进行的认定和把握。结合各地司法实践中的主要争议情形,本文尝试对此问题进行归纳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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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尹居全 宋苗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尹居全违法转分包或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挂靠人或营业执照借用人的情况下,常常在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被挂靠人或营业执照被借用人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例如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将某一部分的施工内容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其中尤为激烈的矛盾体现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这一问题,涉及如何认定其法律关系且由谁来承担责任两个层面的问题。各地法院判决对此意见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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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燕玲 裴修 金杜律师事务所劳动

外企高管王先生猝死家中,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朝阳区人社局”)认定其不属于工伤,但王先生的妻子认为他死前处于持续工作状态,属于工伤,因此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最近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判决维持朝阳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本文将对这一案件进行详细介绍和解析,以期为工伤认定提供一些思路和参考意见。

基本案情

王先生是某外企北京分公司的员工,职务为北方区财务经理,暂居在北京。去年5月28日,王先生下班后应公司北方区总监邀请与在京的高级经理聚餐,很晚才回到住处。5月30日,王先生在其住处的卫生间内死亡,死因排除外伤致死和中毒致死,但不排除猝死,具体死因无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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