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因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解除劳动合同,是常年困扰实务界的劳动问题之一。
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中并无直接对应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条款。在司法实践中,仲裁员或法官大多从劳动者的违法行为性质、对用人单位造成的后果、以及用人单位本身的规章制度考虑,认定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不过在解决此类争议时,仲裁员或法官们的裁判理由各有不同:或依据劳动合同之约定,或依据《劳动合同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或地方性计划生育法规。
显然,司法实践对此争议的规范适用并无统一认识,只有在结论上达成一致。这种“条条大路通罗马”的状况,反映的是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之劳动者评价普遍负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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