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姜俊禄 梁燕玲 徐晓丹 金杜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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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2017年4月24日公布的北京市《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解答》”),我们分三期与各位分享其主要内容,本文是其中第三篇。在第一篇和第二篇中,我们主要从以下方面解读了《解答》的主要内容:

  • 有条件地确认了在特定情形下企业的单方调岗权利;
  • 列举“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若干情形;
  • 放宽试用期解除的审查标准;
  •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特殊待遇的处理;
  • 即使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实际已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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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陆慧文 李馨 杨宁宁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陆慧文上海张江的IT小伙儿小张,自2012年3月10日离职后随即于2012年3月14日进入一家电脑公司工作,入职近五年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从未休过年休假。悲伤的是,年末公司对小张作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续的决定,小张表示蓝瘦香菇。相应地,那些年错过的年休假回不来了,但是听说补偿还是可以追回来的,于是小张找到我们,希望可以找回那些年错过的年休假补偿。

带薪年休假制度是法律赋予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体现,随着年假制度的普及,年休假成为时下劳资之间较为热衷的话题。本期我们将带您扒一扒年休假这件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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