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姜俊禄 梁燕玲 徐晓丹 金杜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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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2017年4月24日公布的北京市《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解答》”),我们分三期与各位分享其主要内容,本文是其中第三篇。在第一篇和第二篇中,我们主要从以下方面解读了《解答》的主要内容:

  • 有条件地确认了在特定情形下企业的单方调岗权利;
  • 列举“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若干情形;
  • 放宽试用期解除的审查标准;
  •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特殊待遇的处理;
  • 即使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实际已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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