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叶永青 孙兴 余悦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本质上仍是对货物征税,其实是对纳税人在境外已经实现并凝固在货物价值中的服务和特许权使用费征税。

由于业务模式或交易安排的原因,境内企业可能以非贸的方式单独支付在境外已经实现在进口货物价值中的服务和特许权使用费。这样的支付从表面上看只有税务影响,不产生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然而实质上是逃避了海关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的监管。

简单来说

若服务或无形资产的价值实现在境外,对于其应包含在进口货物价值的部分海关需要征税。而相反,只有符合海关规定的与进口货物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属于海关的应税项目,其它特许权使用费则不属于海关监管。
Continue Reading 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举这两个栗子就够了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附带权益,即奖励给成功的基金经理的利润分成,其征税方式已成为私募和风投行业长久以来热议的话题。随着私募和风投行业在全球范围内不断发展,许多司法管辖区都在努力解决如何对附带权益征税的问题。一些国家已经制定了专门的税收规则或指导文件。如今,与商业环境和监管环境一样,附带权益的税收环境也成为影响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选择注册地的因素。各国政府都有意识地相互竞争。

在美国,围绕附带权益征税展开的辩论已持续了多年;不时有人提出将附带权益视为收入征税,但到目前为止仍未出台任何相关规定。这个问题在当前的总统大选中再次抬头,两党候选人均批评现行规则,引起了美国私募和风投行业的担忧。或许新总统上台后会重新研究这个问题,但作为继任者,要作出让国会议员认可的改变或将面临同样多的挑战。另一方面,同英国一样,美国正在把更多的关注投向私募基金高管薪酬的其他方面,特别是将免收的管理费投入投资者与基金经理共同建立的投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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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税务组

2014年10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79号文”),规定自2014年11月17日起,QFII和RQFII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在此之前取得的上述所得要征收企业所得税。2015年2月2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在京举办了关于QFII/RQFII税收政策的解读会,根据会议的信息,北京、上海和深圳国税局将负责开展针对QFIIRQFII于2009年11月17日至2014年11月16日期间的所得的税收专项清理活动,相关活动涵盖的范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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