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青 乐清月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2018年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代表国务院作政府工作报告。报告对过去五年政府工作的全方位、开创性成就进行了回顾。关于生态环保工作,报告提到五年来,我国政府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力度着力治理环境污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使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生态环境状况逐步好转。同时,报告也提到,群众对空气质量、环境卫生等方面还有不少不满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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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青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吴青本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是继1984年制定水污染防治法后,对水污染防治法的第三次修订。

本次修订,从修正案内容来看,非常突出的修改内容有两方面:

一是与环保法进行了有效的制度衔接。如,增加了未达到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根据达标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排放单位提出严于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的规定;增加了关于流域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以及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预警;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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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艾 谢敏茹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luo_ai2016年6月12日,环保部在其官网上发布《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由此拉开《水污染防治法》自2008年施行以来的首次大规模修订的帷幕。2016年12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草案》,并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我们了解到,《修订草案》在排污许可制度、水污染控制和治理以及重污染企业退出等诸多方面均有较大的修改,对排污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且在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也更为严苛。因此,如果《修订草案》最终顺利通过并公布实施,将会对排污企业产生较大的影响。那么,排污企业该何去何从?本文将基于《修订草案》的重要修订事项进行梳理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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