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董刚 章慈 金杜律师事务所税务

伴随着“沪港通”股票交易于11月17日正式开启,投资者关心的沪港通下的税收政策也得以明确。上周五(11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其中,不少免税政策力度较大,超出投资者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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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牟蓬 单颖之 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

投资者们翘首企盼的沪港通已于11月17日正式开通,在两地证监会正式批准启动沪港通的11月10日,沪市上涨超过2%,创近三年新高,这充分展现了市场对沪港通的热切期盼。面对投资者们高涨的投资热情,本文将在法律层面上就沪港通所涉及的股票代持模式、两市股票交收制度的差异及新股认购事宜作出相应分析,供投资者们参考。

股票代持模式

此次开通的沪港通使得大陆及香港的投资者们能够跨境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股票,但这并不意味着投资者能够成为相关上市公司的直接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的《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6条及第15条的规定,投资者们通过沪港通所买入的股票,将分别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与中国结算代投资者持有,并以香港结算公司与中国结算的名义登记在相关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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