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田文静 徐越 丁泓序 纪巍   金杜律师事务所俄语区业务团队

2017年以来,中国的部分主要对外投资目的地国在国家安全审查方面不同程度地加强了外商投资的监管力度。2017年内,美国总统特朗普先后否决了美国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提交的两起涉及中国投资人的高科技企业收购项目,美国朝野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审查权限的呼声不绝于耳。2017年6月,欧洲议会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欧洲贸易政策问题上发表了就战略领域外国投资进行审查的提案,随后欧洲理事会及部分欧盟主要经济体陆续发声或筹备跟进措施。2017年10月,英国商业、能源及产业战略部公布了一份题为“国家安全和基础设施投资审查”的提案,就短期和中长期外商投资的国家安全影响审查制度改革公开征询意见。对于上述动态,金杜全球多个办公室的专业人员已陆续发表多篇文章予以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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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田文静、高振坤、田沈媛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部

当前,国内有关PPP协议[1]的争议解决机制,众说纷纭。有观点认为,特许经营协议为行政协议,属于行政法院受案范围而不可由当事人约定,且《仲裁法》第二条将“依法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排除在仲裁范围外,因此特许经营协议中不能约定仲裁条款,不可约定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只能提交行政诉讼解决。也有观点认为PPP协议更多体现民商事性质,应允许当事人约定仲裁和民事诉讼等争议解决机制。同时,基于最高法院在有些案例中将特许经营协议认定为民商事协议、而在另外案例中认定为行政协议,不乏观点认为应区分PPP协议或争议性质判断纳入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但目前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并未确立区分PPP争议性质的清晰标准。
Continue Reading 他山之石: “一带一路”国家 PPP协议争议解决机制经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