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杜团队此前已撰文讨论过如何通过刑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并有效挽回损失(详见金杜研究院《如何挽回损失——刑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的困境与突破》),现结合近期实践中关注到的热点,就相关问题再做进一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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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争议解决
企业应对知识产权诉讼危机秘籍——律师函/法律函应对篇
在如今这一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各行各业重视的核心问题之一。然而,当企业“常在江湖走”,难免一不留神落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境地,例如收到知识产权侵权律师函、被行政机关上门查处,或直接被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收到法院传票等等。此时,企业应如何在这一知识产权诉讼危急时刻作出及时应对和灵活处理,在诚信守法、厘清事实的同时将企业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和可能出现的损失降到最低,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本《企业应对知识产权诉讼危机秘籍》系列将涵盖知识产权侵权律师函(法律函)应对策略、知识产权行政查处应对策略、应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策略三大部分,旨在为企业打造一套面对知识产权诉讼危机时刻的避险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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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简评
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首次体现在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中,并在2019年被吸收进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近年来,随着我国逐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全面确立知识产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成为业内共识。202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概括性地规定了知识产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与此相适应地,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专利法》中均规定了一至五倍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与2019年修正的《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持统一,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基本确立。但《民法典》及各知识产权部门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均是概括性的,因而缺乏具体及明确的适用指引,且存在部分措辞及内容上的差异,导致在实际适用中存在一定困难。为了更好地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21年2月7日通过了《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2021年3月3日起施行。《解释》共7个条文,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请求内容和时间、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计算基数和倍数的确定等作出了具体规定。现对该解释的重点条款解读如下,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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