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薇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

untitled目前影视公司的发展愈发吸引着投资者的目光,尤其是在中国电影票房逐年攀升的背景下。据美国电影协会(MPAA)统计,在2012年中国的电影年度总票房就已经以170亿人民币的规模一举超越了日本,成为仅排在美国好莱坞之后的世界第二大电影市场[1]。所以许多投资机构(包括以前并非主要从事影视投资的机构)都非常关注中国影视业的发展,并积极寻求机会对影视公司和影视产品进行投资。近年来,随着《何以笙箫默》、《宫锁连城》和《人在囧途》等的热播和热映,以及相关法律纠纷的突显,影视公司对知识产权管理(或称“IP管理”)的重视程度也持续升温。正是因为影视知识产权备受重视,中国网络小说的影视改编权价格在九年内涨了100倍[2]!然而,风险与机遇并存。在文化产业备受重视、“互联网+”模式全面复制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强的大背景下,本文浅析我国影视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趋势、现状及途径,以期厘清这一热门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脉络。
Continue Reading 从热播剧纠纷看影视知识产权保护

作者:瞿淼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

qu_miao互联网带来了新一轮的经济机会和增长,也为传统的知识产权人士带来全新的维权问题和一个截然不同的维权环境。本文拟为大家简要总结网络维权实践中的难点、对策、常用手段及策略性建议。

难点及对策

网络维权之所以困难,主要是由互联网本身的特点所致。互联网是一个没有中央控制系统、无强制身份实名认证、无精确追踪机制的开放式网络。因此导致了如下维权难点:
Continue Reading 网络知识产权维权常用对策及手段指南

作者:李中圣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

untitled一、引言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知识产权审判取得巨大进步。从立法方面看,中国多次修改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尤其是加入WTO以后的十几年里,知识产权立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与国际接轨程度最高的法律部门之一。知识产权立法和修改,充分体现以下原则:第一,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与维护公众利益的统一。着力兼顾智力创造者、商业利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协调好激励创新、促进发展和保障智权的关系。第二,适应国际立法趋势与立足本国国情的统一。既向有较多积累的国家学习,又准确定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实际水平,强化区别情况和宽严适度观念,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注重根据不同知识产权的属性和特点,符合不同知识产权的功能和保护需求,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更加适应中国所处的国际国内环境,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符合文化发展和科技创新的要求。第三,维持法律稳定性与提高法律适应性的统一。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保证公众参与法律实践的预期和维护法律自身的权威,同时及时兴利除弊,推动立法进步。
Continue Reading 2014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评述

作者:陈长会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

untitled自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以来,侵权责任法(2009)、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2011)、新的民事诉讼法(201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等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并且中国正在准备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为了加强专利权保护并适应这些条约和法律法规,2015年4月1日,中国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1]。草案涉及实质性修改的条文共30条,其中对现有条文修改18条,新增11条,删除1条,并新增“专利的实施和运用”一章。另有适应性文字修改或调整的条文2条。
Continue Reading 《中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的主要修改内容

作者:田文静 秦玉公 林举琛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并购

tian_wen-jingqin_ygong从无到有,我国凭借后发优势,快速发展为世界上高铁发展速度最快、系统技术最全、集成能力最强、运营里程最长、运行速度最高、在建规模最大的国家,在高铁技术创新及建设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高铁企业纷纷谋求扩充海外市场份额,国家总理李克强更是扮演起了“高铁推销员”的角色,世界高铁市场的格局已经被悄然改变。中国高铁的“走出去”打破了日本、德国、法国等少数几个国家长期垄断世界高铁市场的局面,触动了传统高铁巨头的奶酪,这必然会引起竞争对手的高度关注和运用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手段实施的竞争遏制。近年来不断有国外媒体散播中国高铁“走出去”涉嫌抄袭、侵权的言论就是很好的例证。

另一方面,2004年以来,由原铁道部主导组织的高铁技术引进(例如CRH1型高铁由中国南车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与加拿大庞巴迪设立合资公司生产,CRH2型高铁由中国南车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从日本川崎重工引进新干线E2-1000技术后生产,CRH3型高铁由中国北车集团唐山轨道客车有限责任公司从德国西门子引进ICE3技术后生产,CRH5型高铁由中国北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从法国阿尔斯通引进SM3技术后生产)的历史,以及中国高铁一定程度上依靠技术引进和集成而非原始创新的现实,令知识产权成为高铁“走出去”项目中最为敏感的问题。
Continue Reading 高铁“走出去”——知识产权战略先行

作者:史玉生 矫鸿彬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

2014年8月31日,《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决定》”)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表决通过,被视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又一实质性进步。在拍手叫好之时,我们需要对这一决定的具体涵义进行解读。

首先,从审理案件的范围来看,并非所有的知识产权案件均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法院只审理特定种类的一审案件,包括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该规定其实与目前的实际情况吻合,这些案件目前主要就是由直辖市或省会市的中级法院管辖,只不过将来是由单设的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而对此类由知识产权法院进行裁判的一审案件,如果当事人提起上诉,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法院进行二审,这一安排与现状相同。

其他第一审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仍然由目前具有相关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而对这些案件的上诉即二审案件,则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Continue Reading 中国知识产权法院大门即将开启

作者:何薇 王亚西 金杜律师事务所IP诉讼

随着我国跨境技术贸易的活跃发展,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涉外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由于仲裁具有私密性和可以跨境执行的特点,许多从事国际商事活动的当事人倾向于选择仲裁作为争端解决方式。实践中,有大量的涉外技术合同都订立有仲裁条款,当事人约定将与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知识产权仲裁中,常见的纠纷有被许可方超出许可范围使用、被许可方披露或允许第三人使用许可方的技术等。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其权能体现为对构成权利客体的技术或商业资源的专有使用权,因此对权利人而言,限制他人的非法使用是实现其权利的必要内容。在这个意义上,禁令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相关知识产权法已经确立了“诉前禁令”和“诉中禁令”制度,在诉讼前及诉讼中以禁令的形式为权利人提供临时救济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或扩大。但在知识产权仲裁中,由于仲裁法律对禁令缺少明确规定,并且仲裁庭不具有作出禁令的权力,使得仲裁当事人难以获得禁令的救济,其权利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本文将就仲裁中适用禁令的法律依据及面临的问题进行探讨,希望抛砖引玉,与各位同仁商榷。
Continue Reading 禁令在知识产权仲裁中的适用问题

作者:瞿淼 王明红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截止到 2012年底,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 7.85 万亿,2013年达10.5亿,2014年预计达到13.4亿。在目前电子商务网站所处的行业分布来看,排在前十名的依次为:服装鞋帽、纺织化纤、农林畜牧、数码家电、机械设备、化工塑料、食品糖酒、建筑建材、五金工具、医疗医药。与之伴随,知识产权在网络世界中也面临一系列全新的问题。本文将集中讨论商标权在互联网电子商务环境下所面临的问题。

电子商务与传统经济的关键差别
Continue Reading 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见商标侵权问题及维权实践

作者:楼仙英 俞涤清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

将电影电视中的人物或动画形象进行商品化已经是全球娱乐界一种通行做法,这不仅是重要的宣传工具,也是权利所有者巨大的收入来源。在中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商品化权(right to merchandize)。但是权利所有者仍旧可以从传统的知识产权和人身权着手,与被许可人签订许可协议,从而获取相应的利润。本文简要介绍权利人在中国签订商品化权许可协议时所需要重点考虑的要点。

许可人

许可人需要确认自己是否是有权签订许可协议。许可人可以是著作权人、商标权人、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也可以是从真正的权利所有者处获得许可的分许可人。对于后种情况,我们建议许可人从真正权力所有者获得分许可、维权等全方位的权利。例如,在一部电影中,需要演员签订相应的许可协议将特定形象的肖像权许可给许可方进行商品化。另外,国外版权所有者可以对中国的发行方或代理方授予一个对作品内容的商品化许可。总之,许可人需要尽量避免出现无权处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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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anuela Finger

Manuela Finger引言

在知识产权领域,德国一直是中国公司最重要的市场之一。将德国作为获取技术或进行并购交易的目标市场的中国公司的数量正在不断增长。

与此同时,德国知识产权执行体系对在德国经营具有重大影响。一方面,它为权利人提供了有效的工具,而另一方面,反应迅速的德国执行体系会对市场新进入者带来严重的商业影响,使他们可能在德国遭受权利人提起的要求提交书面文件的诉讼。甚至还存在中国公司之间和其他跨国公司之间在德国进行诉讼的法庭判例,这可能是由于德国的知识产权执行体系被认为是有效和高效的。这同时带来了优势与风险。

本文阐述了德国的知识产权执行体系,以及在进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业务时,知识产权争议的权利人和潜在被告均应考虑的最重要的方面。
Continue Reading 在德国做知识产权——德国知识产权执行体系的优势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