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帼孙 范凯敦 金杜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

lee_guosunflinn_h2015年7月10日,香港立法会同意把现时适用于离岸基金的利得税豁免延伸至私募基金。新豁免载于《2015年税务(修订)条例(草案)》(草案)中,将于草案刊登宪报后生效,并将适用于2015年4月1日后进行的交易。

为了打消离岸私募股权基金的顾虑,提升香港作为资产管理中心的地位,上述修订草案扩大了现有利得税的豁免范围,将香港境外成立的某些私人公司的证券交易纳入其中,对“适格基金”取消了通过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持牌主体进行交易的要求,并将适用范围扩大至特殊目的公司。

私募股权基金在现有豁免框架下面临的障碍

一般来说,根据香港《税务条例》,凡在香港境内开展证券处置业务的,如果该处置行为属于香港境内交易、业务或经营的一部分,一律对由此产生的利润予以征税。这可能导致在港经营的离岸基金须缴纳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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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东成 金杜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与证券业务组 深圳办公室

2013年6月28日,证监会公布了新修订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下述简称《管理办法》)与《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下述简称《集合细则》),并通过新闻发布会予以解读。此次修订可谓情理之中,为与2013年6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修订(下述简称,“新《基金法》”)相衔接,《管理办法》与《集合细则》的具体修改主要围绕大、小集合展开,并明晰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未来完善的法律方向与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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