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后,未经审批情况下,到底法律效力如何,实践中存在很多争议,也出现了多种不同判例。一种观点认为,1998年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矿业权“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故未批准合同属于未生效,当事人不能依据该合同主张任何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200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开始实施,《物权法》明确了探矿权、采矿权的用益物权性质,且确定了债权行为与物权效力变动相区分原则,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行政审批不应介入当事人之间合同效力判断,矿业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即生效,不审批只是不产生矿业权变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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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诉讼:新能源EPC合同纠纷实务
By King & Wood Mallesons on
Posted in Dispute Resolution
EPC总承包模式是当前国际工程承包中一种被普遍采用的承包方式,目前这种承包模式在我国新能源项目中越来越多被采用。EPC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人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对整个项目承担责任,相比较传统建设模式,总承包人的合同责任与法律风险大大增加。我们在办理几起EPC总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目前国内企业对总承包合同模式项下总承包方的法律风险及其防控措施认识不充分,并由此引发了很多争议和纠纷。结合我们代理EPC合同纠纷案件的实践经验,现对EPC合同总承包人法律风险与防控进行如下梳理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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