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瞿淼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诉讼

201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且《规定》自发布次日即行生效。最高院并同时公布与此相关的八大典型案例,引起广大网友和媒体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本文从如何运用该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角度对《规定》解读如下:

一、法人、其它组织及自然人皆有维权依据

《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该规定适用范围为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民事纠纷,该等人身权益包含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人及自然人皆可根据此进行维权。对于企业法人,其依据《民法通则》等法律保护的人身权益包括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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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医疗事务

自2013年3月,在济南、沈阳、重庆、三亚等多地出现“消费者”因“王老吉凉茶口味改变”而起诉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大健康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责任纠纷,金杜律师团队代理大健康公司,胜诉“中国首例消费者口味维权案”和后续全部相关案件,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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