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是指员工执行所在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所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以下简称“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完成后,将该职务发明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的权利属于该发明人所在的单位,但同时单位应当按一定标准向发明人或设计人(以下统称“发明人”)支付奖励和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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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高院”)就陈某诉A公司职务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以下简称“A公司案”),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职务发明报酬人民币15万元。该案是继曾在2015年引起广泛关注的张某等诉B公司职务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B公司案”)之后,上海高院再次明确了约定优先原则,在对员工与用人单位关于职务发明报酬约定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后,综合案件事实确定报酬金额。本文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例,对法院审理职务发明报酬纠纷案件的思路进行回顾,并提出对于用人单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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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欧修平 徐静 尹吉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

01我国《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建立起了职务发明的基本制度,但是在实践操作中仍存在大量的问题,法院在司法审判中也出现了标准不一的情况。而2015年4月国务院法制办就《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1]。本文拟结合立法与司法,对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纠纷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其中包括:

  • 奖励报酬制度适用的主体和条件;
  • 约定优先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 奖励报酬数额的确定;及
  • 诉讼时效问题。

囿于篇幅所限,我们先在本篇介绍奖励报酬制度适用的主体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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