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姜俊禄 吴梦秋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根据《法制日报》10月24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分别向广东、云南、江西、海南、福建5个地方人大发函,建议这五地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对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企业对其超生职工给予开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适时作出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部门负责人认为,因现实情况与立法之初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执行相关地方人口与计生条例的有关规定时,原则上应适时作出调整。对于暂时难以调整的,在执行上也应有所变化,至少应减缓执行力度,以适应时代和政策变化,适应改革发展要求,这也是立法体现适当性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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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俊禄 裴修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jiang_junlu继2015年10月党在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提出全面开放两孩政策后,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全面两孩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次修正案紧紧围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取消了独生子女相关奖励,取消了晚婚假及晚育假,并取消了强制避孕。具体内容,请点击此处阅读。

 

作者:尹居全 金杜律师事务所劳动部合伙人

用人单位能否因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解除劳动合同,是常年困扰实务界的劳动问题之一。

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中并无直接对应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条款。在司法实践中,仲裁员或法官大多从劳动者的违法行为性质、对用人单位造成的后果、以及用人单位本身的规章制度考虑,认定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不过在解决此类争议时,仲裁员或法官们的裁判理由各有不同:或依据劳动合同之约定,或依据《劳动合同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或地方性计划生育法规。

显然,司法实践对此争议的规范适用并无统一认识,只有在结论上达成一致。这种“条条大路通罗马”的状况,反映的是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之劳动者评价普遍负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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