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金融,不止是应收应付管理,更不仅仅只是核心企业延长应付账款账期的金融工具”

 

**本文围绕供应链金融常见业务模式,就应收账款质押、动产抵押、动产质押、商业保理、保证金质押、仓单质押、让与担保和所有权保留等非主体信用类担保制度的定义、法律要点、权利实现方式的法律要素进行总结。但对于应付账款供应链融资业务中采取的保证、债务加入、流动性支持等主体信用类增信的法律要点不在本文进行讨论。下篇将会就各业务模式下具体实操在法律层面可能存在争议和解决方案展开进一步讨论。鉴于《民法典》施行在即,本文分析也将结合《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1月9日发布的《关于适用担保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展开。截至发稿日,《关于适用担保部分的解释》仍在征求意见阶段,本文相关观点及论据后续或有不同程度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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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金杜律师事务所担当弘阳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弘阳集团”)的美国法、香港法及中国法顾问,协助其成功发行2.5亿美元票面利率为7.875%于2020年到期的担保优先债券。该项目是弘阳集团首次发行国际债券,也是首单由一家全球性律师事务所同时就美国法、香港法及中国法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债券交易。
Continue Reading 金杜引领香港高收益债券发行法律服务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7年2月22日,金杜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部负责合伙人王军律师在由《The Asian Lawyer》主办,《中国法律商务》、《The American Lawyer》及《Legal Week》协办的第四届年度“亚洲法律大奖”颁奖典礼上荣获“年度杰出金融律师”大奖。当晚,金杜还以代表承销商参与吉利集团发行4亿美元中国汽车行业首单海外绿色金融债券项目获得了“年度杰出证券交易(债务类)”大奖。作为亚洲最负盛名的法律精英盛典之一,“亚洲法律大奖”每年年初评选出上一年在亚洲地区的各业务领域中,参与到最为重大的商业法律项目中的律师个人及律师事务所,并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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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宁 金杜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部

wang_ning央行于2017年1月11日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文)(以下称“9号文”),与2016年4月29日央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以下称“132号文”)相比,9号文并未对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做出实质性的改变,而是从适用主体范围、纳入风险余额计算的业务类型、企业跨境融资杠杆率、过渡期等方面对现行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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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杰 盛况 金晶 ,金杜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部

zhou_jie资产支持票据及相关规定

资产支持票据,又称ABN,是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2014]14号)(以下简称“原ABN规定”),由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2016年12月12日,交易商协会发布了《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修订稿)》(以下简称“ABN新规”)。ABN新规通过允许特定目的载体、进一步明确基础资产的性质、确认各方职责等方式,对于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模式以及交易结构等进行了一系列的变更。如下我们将通过ABN新规中规范的资产支持票据的具体要素与现行已有的较为类似的由央行、银监会体系下监管的信贷类资产证券化以及由证监会、交易所监管的企业类资产证券化的要素进行比较,就ABN新规以及ABN新规中规范的资产支持票据拟实现的交易模式及产品性质进行相应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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