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邦、强生、《反垄断法》、产品转售价格条款、合理性原则

作者:金杜律师事所医疗法律事务组

限定经销商的产品转售价格的条款是医药行业所使用的经销协议中的常见条款,但该等条款一直以来却存在着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项下纵向垄断协议的法律风险。鉴此,2010年作为中国纵向垄断协议第一案的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锐邦”)诉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和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案引起了医药行业企业的强烈关注。该案判决对《反垄断法》纵向垄断协议相关条款的具体实施以及医药企业对相关风险的规避都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2013年8月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了终审判决,以下对本案一审和终审的过程及主要判决内容进行简要概述,以供医药行业企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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