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遏制实践中屡禁不止的上市公司违规关联担保,维护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通过《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第22条对上市公司违规担保进行了专门规定,为规制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恶意掏空上市公司进行违规担保起到了促进作用,获得实务界颇多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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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争议解决(六):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如何解除?
契约型基金的非常态退出往往涉及到基金合同的解除。如果因管理人根本违约,投资人解除基金合同似乎相对容易理解。但,如果管理人违约情节轻微,甚至没有违约,纯系底层投资风险导致投资退出的困难,投资人可以要求解除基金合同吗?或者甚至说,在基金合同尚未到期,底层到期履行与否尚不明朗的情况下,投资人有可能解除基金合同吗?本文就围绕这些议题,和您探讨一二,并将解除后的法律后果留待下期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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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之“痛”?——浅析信托通道业务判赔“第一案”
“通道业务”是信托公司此前的常见业务,但一直以来因涉嫌规避金融监管而颇受争议。2018年4月27日出台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资管新规》”)禁止金融机构开展通道业务,但为确保金融市场平稳过渡,《资管新规》设置了过渡期及“新老划断”原则。在过渡期内,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应否认通道业务的效力。2020年6月,上海金融法院判令某信托公司在通道业务中承担赔偿责任,此案被业界称为通道担责“第一案”(下称“本案”),引起广泛关注。但是,事实究竟为何?通过对本案判决的梳理,我们倾向于认为,法院并未否认过渡期内通道业务的有效性,亦未突破《2019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确立的裁判思路,但法院同时认为,即使是通道业务,信托公司也必须履行最低限度的勤勉尽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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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确立了哪些主要新规?——保证部分
最高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下称“《新担保解释(稿)》”),本文接着对该解释稿第二部分——保证合同部分的新规定进行简要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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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好协议”债权人在境内破产程序中的权利保护问题研究
郝朝晖、沈雨晗、陈思达 争议解决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引言:近期某集团破产清算案中,关于债务人与境外基金债权人之间因“维好协议”引发的纠纷事项,上海金融法院作出裁定,对境外债权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取得的对该债务人的胜诉判决予以认可,鉴此该境外债权人的债权有望在破产程序中获得确认。而其他破产案件中,管理人对境外投资人基于“维好协议”的债权作出不予确认的决定。由此,关于“维好协议”项下的债权人应如何主张权利、在“维好提供方”破产的情况下可否享有破产债权人地位并参与破产程序等问题众说纷纭。为此,本文将从“维好协议”的性质入手,在境内“维好提供方”破产语境下,阐述“维好协议”项下债权人可以主张权利的路径,并分析各救济途径在司法实践中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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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要确立哪些重要新规?——总则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下称“《新担保解释(稿)》”),体现了最高法院在担保领域拟确立的裁判规则。
《新担保解释(稿)》分为“关于一般规定”“关于保证合同”“关于担保物权”“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担保”“附则”五部分。本文将对“关于一般规定”部分的新规予以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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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系列一:刑事被告人因犯罪所得孳息是否能够用于清偿其合法的民事债务?
王风利、李文强、王嘉铭 争议解决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问题的提出
某A挪用公款人民币100万元,随即将该100万元赃款用于其个人炒股,并最终获得500万元的收益。同时,某A向某B银行贷款100万元用于名下企业经营贷款。因A到期未偿还贷款,某B银行对某A提起诉讼并保全了某A名下500万元炒股收益。但是,某A名下的炒股收益已被公安机关在侦查挪用公款犯罪中依法予以查封,并最终被刑事案件判决罚没,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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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与合同履行因果关系探讨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或“疫情”)尽管在相对短的时间内在国内得到有效的控制,但该病毒至今仍在肆虐全球。作为“世界工厂”的中国,我们与世界的广泛与深入的经济贸易往来,仍然在受到病毒的威胁,因此有必要继续探讨有关不可抗力原则在目前的国际经贸环境下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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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新规解读(三):新规对“明股实债”定性标准及法律后果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或“新规”)第一条明确了该司法解释的调整范围:“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也即,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调整范围仅限于部分资金融通行为,非资金融通行为不受其调整,理论上本不应受之影响。但是,该司法解释的实质影响范围却远远不止于第一条字面规定的范围,实务中涉及“明股实债”之定性争议的投资行为即属于字面之外受新规影响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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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争议解决(五):以对赌为例,创始人的配偶是否应共同承担责任?
私募基金股权投资中,投资人常会与目标公司创始人达成业绩对赌等相关投资退出安排,相关合同性文件多以创始人签署为主,鲜有创始人配偶签署的情况。然,近年来不少投资人在创始人缺乏偿债能力的情况下转而追究创始人配偶的责任。在创始人配偶未签署相关合同性文件的情况下,能否要求其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创始人对投资人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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