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境外争议,仲裁员

作者:张守志 顾嘉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第二部分 程序篇

二、 仲裁员的选任 (Arbitrator Appointment)

仲裁当事人一般在仲裁的“应答阶段”(Pleading)指定仲裁员。在三人组成的仲裁庭中,申请人一般在仲裁通知(Request for Arbitration)中指定一名本方仲裁员,而被申请人在回复书(Response)中提出本方的仲裁员人选。首席仲裁员(Chairman)可以由仲裁双方当事人或由各自选出的仲裁员共同协商指定。如果协商不成,由仲裁机构指定首席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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