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争权、诉讼、仲裁、《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管辖权异议、WP公司案

作者:刘海涛 仇越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上海办公室

仲裁作为一种非诉纠纷解决方式,越来越普遍地被商事合同当事人选择为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仲裁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可能会以仲裁条款的另一方当事人与非仲裁条款当事人为共同被告以共同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共同侵权纠纷是否具有管辖权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没有确切的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问题也态度摇摆。最高人民法院近期作出的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再审裁定无疑对这一问题给予了较为明晰的答复,对今后的司法实践具有示范、参考作用。

一、 以往案例回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的欺诈行为或其他违约行为可能同时构成侵权,另一方当事人可能会以侵权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而非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就这种类型的管辖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已在《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给予了明确的答复,涉外商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签订有效仲裁协议约定了合同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原告就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享有管辖权。
Continue Reading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厘清共同侵权案件诉讼与仲裁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