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姜俊禄 梁燕玲 徐晓丹 金杜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团队 

jiang_junluliang_lindaxu_xiaodan就2017年4月24日公布的北京市《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我们分三篇与各位分享其主要内容,本文是第二篇。在第一篇中,我们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进行了分享。

  • 有条件地确认了在特定情形下企业的单方调岗权利;
  • 列举“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若干情形;
  • 放宽试用期解除的审查标准。

本篇将从第四点开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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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尹居全 宋苗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尹居全违法转分包或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挂靠人或营业执照借用人的情况下,常常在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被挂靠人或营业执照被借用人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例如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将某一部分的施工内容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其中尤为激烈的矛盾体现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这一问题,涉及如何认定其法律关系且由谁来承担责任两个层面的问题。各地法院判决对此意见不一。

2015年12月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以下简称《裁判指引》),并附文《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对前述问题做出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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