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丁宪杰 钱恒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不久前,医疗整形互联网企业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新氧公司”)开发的新氧APP疑因新氧公司不拥有第9类商标(下文中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中所称“第9类商标”是指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9类中“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和“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和类似商品上的商标)而被苹果应用商店下架[1],但新氧公司在不久之后做出回应,声明第9类商标并不涉及其核心业务[2],称“目前新氧作为一家医美社区和电子商务平台公司,其核心业务主要聚焦线上,为信息服务提供平台,并不涉及实体商品的生产”。目前用户仍然能够在苹果应用商店中检索并下载新氧APP,似乎新氧公司的移动端业务并未受到严重影响。然而,过去却不少有知名企业的APP在第9类商标问题上遭遇狙击,有些甚至付出了较大代价,例如:
Continue Reading 移动终端APP名称是应用软件的商标吗?

作者:矫鸿彬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恶意诉讼,这一起源于英美侵权行为法的概念,通常被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在商标领域,恶意诉讼基本上与商标撤销或无效相伴相生。对恶意诉讼的定义、构成要件、判定标准等却迟迟未有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予以详细规定和明确。随着商标授权确权案件数量的增多,被撤销或宣告无效的商标数量的增加,恶意诉讼无疑也会放量增长。商标恶意诉讼的法律边界究竟该如何划定?如何正确划分恶意诉讼和正当维权的界限,达到保护权利与防止权利滥用的平衡?这一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本文主要从商标恶意诉讼中主观“恶意”的判定角度抛砖引玉,与业内同仁分享一些初步思考。
Continue Reading 恶意诉讼的“恶意”该如何判定?——从商标视角的初步思考

作者:林久初 张家琦 徐慧雯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10日,罗尔品牌国际有限公司(下称“罗尔公司”)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7165854号商标“ ”,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盒,衬衫袖口链扣、珠宝首饰、手表等。
Continue Reading 从VON DUTCH案件看含有外国国家名称的商标注册(二)

By Yang Hua King & Wood Mallesons’ IP group

To increase the quality and efficiency of trademark examinations, China Trademark Office has recently introduced new facilitation measures and plans for trademark registration, including:

  • implementing electronic issuance of documents
  • speeding up the examination process
  • reducing the time allowed to oppose or provide supplementary evidence
  • introducing the obligation to provide proofs of use after registration.

Continue Reading New Facilitation Measures for Trademark Registration

作者:杨华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为进一步提高商标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近日中国商标局推出更多商标注册便利化措施或计划,其中多项计划中的举措比如推广全面电子发文、加快审查周期、压缩异议或补充证据期限、增加注册后的提供使用证据义务等等举措可谓变化较大,值得广大商标权利人和行业从业者关注。具体如下。 
Continue Reading 中国商标局再推更多重要商标注册便利化措施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继金杜帮助上海故事丝绸发展有限公司历经五年取得“上海故事”商标注册后,2017年10月底,上海故事丝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紫绮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故事公司、上海紫绮公司,或一审原告)诉上海兵利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兵利公司,或被一审被告)侵害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一案也终审尘埃落定:
Continue Reading 金杜演绎的“上海故事”

作者:林久初  张家绮  徐慧雯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10日,罗尔品牌国际有限公司(下称“罗尔公司”)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7165853号商标“ ”,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背包,钱包(钱夹),皮质带子,伞,手杖等。

商标局经审查,以“DUTCH”译为“荷兰”为外国国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罗尔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经审查,亦以“申请商标中的DUTCH与荷兰国名近似,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为由,驳回了本案商标的注册申请。

罗尔公司对以上决定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支持了罗尔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商评委的决定。
Continue Reading 从VON DUTCH案件看含有外国国家名称的商标注册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近日,特斯拉有限公司(TESLA, INC.,简称“特斯拉”)在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诉讼团队的协助下赢得了其针对第三人在“运载工具用电池”等商品上注册的“Tesla”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的阶段性胜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根据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突破了《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的分类标准,认定“运载工具用电池”与“电动车辆”构成类似商品,并因此撤销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维持第三人争议商标注册的裁定。本案对于特斯拉加强其在中国的商标保护以及业务运营及商业布局等方面均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因案件涉及交通运输工具,案件结果对维护公共利益也具有相当的意义。
Continue Reading 金杜代表特斯拉赢得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一审胜诉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近日,卡尔康公司Qualcomm Incorporated(简称“美国高通公司”)、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简称“高通中国公司”)、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高通上海分公司”)在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诉讼团队的协助下取得与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高通”)之间的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胜诉判决,初战告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简称“上海高院”)判决认为,该案被诉侵权的相关商标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法院驳回了上海高通全部诉讼请求,其中包括了高达1亿元的损害赔偿款。 
Continue Reading 金杜代表美国高通等赢得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胜诉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7年5月10日,在《亚洲法律杂志》最新发布的2017中国知识产权排名榜单中,金杜律师事务所连续第三年被评为一类事务所(专利及商标/版权均获一类排名)。该年度排名主要基于对专业从事知识产权业务的事务所在过去一年的整体工作量(诉讼类及非诉讼类案件)、案件复杂程度和规模以及客户、团队、同比发展及增长势头等指标,按照专利和商标/版权两部分进行评定。金杜知识产权团队以在这两个领域覆盖诉讼和非诉业务的全面一流实力和客户口碑三年来始终保持中国市场的领军地位。
Continue Reading 金杜连续第三年稳居《亚洲法律杂志》中国知识产权排名榜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