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矫鸿彬 刘宇欣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权利冲突出镜率很高。在权利出现冲突的情况下,就要看哪一方能够举出证明力更强的权属证据。相较于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授予才产生权利的商标权和专利权,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即产生、无需任何主管机关审查核准,无官方证书可兹证明,因此,著作权权属的举证难度显然更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某一作品(通常为美术作品)已经被初审公告或核准注册为商标,则著作权利人通常会提交商标公告、商标注册证等用于证明著作权权属。但是,这类证据会达到预期的效果吗?(排版时做成引言设计)
我国现行《商标法》即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作为在先权利中常见的一种,在商标评审阶段中,相关主体往往以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为由针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3号)第一条规定:“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可见,即使针对已注册商标,著作权人仍然可以基于在先著作权针对商标注册及或使用人提起侵权之诉。然而,由于作品创作的私密性强、权属问题举证困难等因素,在先权利人往往发现其难于举证证明其对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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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19374号)近似,且斐济政府在三件商标申请均未提交有效的《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为由,驳回了以上三件商标注册申请。斐济政府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