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zanne GibsonJohn Sullivan  金杜律师事务所新加坡办公室

gibson_suntitled最近,掀起了一场全球监管改革浪潮,对资金募集产生了影响。这些变革影响深远,对基金管理人如何设计基金架构、其预期的投资者基础、基金营销的方式和地点、可能得到的报酬、可能所需的注册以及与投资者的交易均产生了广泛影响。

近期全球改革盘点:共同的监管主题

大多数新监管仍为对全球金融危机做出的反应。

世界范围内的金融服务监管者已对一些关键主题有所关注,如投资者保护、投资者适用性及复杂产品的不当销售。很多国家,包括新加坡、香港和美国,已经对“散户投资者测试”做出了改变,并且在澳大利亚也出现了关于上述的拟议改变。同时,对于金融建议的质量以及报酬安排的透明度的关注也更为密切,如澳大利亚的“未来金融建议”(FoFA)改革,英国的“零售分销评估”以及欧洲通过提议的第二次重申《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 2)。在此之前,各个国家纷纷采取行动引入对批发基金(如私募股权基金)的许可和/或披露机制,而这些国家此前并未出现该类机制,如欧洲《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AIFMD)以及根据美国多德•弗兰克改革而引入的投资顾问许可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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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钟鑫 陈府申 金杜律师事务所银行

随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 以下简称“105号令”)的颁布与施行, 契约型基金作为冲破资管业务原先的牌照壁垒的重要资产管理载体, 已经在短时间内得到了整个资本市场的高度关注。

作为一种新兴的基金募集形式与载体, 契约型基金文件的起草将对于明确契约型基金的法律关系, 规范契约型基金的运作, 防范契约型基金在运作中可能出现的潜在法律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即旨在言简意赅地阐释在契约型基金的文件起草中应注意的核心法律关注点, 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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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钟鑫 陈府申 金杜律师事务所银行

2014年8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105号令”), 105号令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05号令的颁布,,标志着证监会对于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资管业务”)这一业务模式终于构建了基本的、统一的监管标准。此前,证监会监管下的资管业务并无统一的监管标准,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遵循着完全不同的监管政策各自为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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