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保生 朱媛媛 肖强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近年来,随着证券监管机构对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因信息披露违法而被投资者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买入股票,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未卖出股票的投资者,才可能获得赔偿。在多数虚假陈述诉讼案件中,各方对于实施日的认定一般争议不大,揭露日的认定通常具有决定意义。由于各地法院认定标准的不统一以及不同案件的特殊性,揭露日的确定往往成为此类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
Continue Reading 证券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及判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