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韩旸 胡嘉卿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随着通讯、交通、物流、网络的快速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产业化、网络化、跨区域趋势明显,侵权成本下降。有时即使被害人获得了胜诉的侵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或者侵权人受到了行政处罚甚至刑事惩罚,但由于侵权人已经掌握了被害人的商业秘密或著作权作品,出于成本收益考虑或侥幸心理,侵权人仍可能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并且会改进防范措施,使得侵权行为更加难以追溯。当知识产权侵权者“屡败屡战”、越挫越勇时,对于该等持续侵权、反复侵权行为,被害人应该怎么办?本文拟对此该问题展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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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青 苏纾 钏筱梅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wu_qing近年来,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因违法管理危险废物而受到行政处罚、被环保部部门等挂牌督办、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有发生。例如,2015年10月,济南章丘市普集镇发生危险废物倾倒事件,造成倾倒现场4人中毒死亡,5家企业牵涉其中,涉案企业均被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并被处以顶格经济处罚。[1]2015年9月,江苏省内两企业被实名举报长期将大量危险废物填埋地下,该案作为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被环保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挂牌督办。[2]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四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中的一起便是涉案企业因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环保隐患,导致危险废物泄漏,对汀江水质造成了严重污染。企业被法院判处高额罚金的同时,企业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因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人被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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