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国各地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正在大力推进落实的内容。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作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实行最严格的损害赔偿制度,把环境损害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1]。201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基本形成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2015年9月,中共中央审议通过《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再次明确提出严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5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称《试点方案》),在全国7个省(市)开展了改革试点工作。2017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称《改革方案》),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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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青 合规业务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金杜环境法团队收集、整理了2020年与企业环境合规管理相关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及立法,并对2021年生态环境政策、立法趋势做了展望,希望为企业环境合规管理工作提供一些参考。Continue Reading 2020年与企业环境合规管理相关的环境政策、立法回顾及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