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成为诉讼中越来越常见的证据类型。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制定时间早,彼时电子数据的形态和应用广度与现在不可同日而语。而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及201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下称“《民诉法解释》”)对于电子数据的规定多为概括性规定,缺乏具体指引。2019年1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新《证据规定》”)则总结了实践中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经验,与时俱进,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了细化规定,为利用电子数据证据公平高效查明事实提供了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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