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放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逐年增强,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各大企业都面临着大规模知识产权维权的需求。我国民事诉讼的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然而就目前实际情况来看,无论是拥有完整调查权的公权力机关还是享有部分调查取证权的律师往往都难以满足实践对于证据搜集的需求。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知识产权调查公司也随之应运而生。一如法国作家司汤达著作《红与黑》中军队和教会的对立,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维权取证过程中调查公司的红与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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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瞿淼 金杜律师事物所争议解决部

qu_miao发送律师函、警告函是知识产权维权中最为常用的手段之一。在中国发送律师函,是否必须?有什么法律意义?是否有需要注意的问题?一般发送律师函的效果如何?本文为您全面介绍在中国发送律师函的注意事项。

发送律师函、警告信的目的和意义

在中国,发送律师函或警告函并非权利人提起法律行动的必要前置条件。一般来说,发送律师函或警告函是出于以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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