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调查和处罚程序方面,《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 (“《禁止滥用规定》”)在此前执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于相关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梳理和补充,建立了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机制,细化了中止调查、终止调查、举报等程序要求和垄断协议宽大、豁免的机制,明确了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制度。就与其他法规的衔接而言,对于调查、处罚程序,除有关时限、立案、案件管辖的规定外,对于两个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将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对于反垄断执法机关组织行政处罚听证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护法听证暂行办法》执行。
Continue Reading 调查、处罚程序篇:《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亮点解读(三)

2019年7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 ”)公布了《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 (“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 (“ 《禁止滥用规定》”)。《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和《禁止滥用规定》以《反垄断法》为基础,总结反映了近年来的执法经验,从实体规则角度对垄断协议的认定、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法律责任,从程序规则角度对上述行为的调查等给出了更清晰的指引。在2019年初,市场监管总局曾对这两部规定向社会发布公开征求意见稿,本次正式颁布的规定与征求意见稿内容上有一定调整。
Continue Reading 垄断协议篇:《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亮点解读(一)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禁止滥用规定》”)共三十九条,其中,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实体规则内容的共十八条,涉及一般原则和程序规则内容的共二十一条。在实体规则层面,《禁止滥用规定》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形式和正当了理由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Continue Reading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篇:《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亮点解读(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