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桂红霞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关于综艺节目模式能否受到著作权保护,这在国内外都是难题。就我国而言,从早期的ECM“go bingo”案、世熙传媒“面罩”案、《超级女声》涉嫌抄袭《Pop Idol》、“take me out”等纠纷到近些年的《极限挑战》涉嫌抄袭《无限挑战》、《非凡搭档》涉嫌抄袭《极速前进》、《中国有嘻哈》被指抄袭等纠纷,权利人均面临着无法通过著作权法维护权益的困境,只能放弃通过诉讼途径维权的做法或转而寻求《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模式中的部分元素予以保护。但是正如加拿大律师Leonard Glickman所言,给予节目模式商标保护确实是重要的,但与之相比,为该种节目模式能获得版权法的保护而战斗(即使其结果是不确定的)是更重要的。[1]我们对该观点深表赞同,本文将从困境产生的原因、给予综艺节目模式著作权法保护的现实意义等几方面入手,来探讨给予综艺节目模式著作权法保护的可行性。
Continue Reading 综艺节目模式的著作权法保护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