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
欧盟对于几大高科技巨头在国际税收领域的“持续关注”以及最近对某一高科技巨头企业做出的补缴税金裁决,国际社会对跨境税收法律关系的讨论也在不断深化中,各国的国际税收管理应该以什么方式和立场来平衡国家之间、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成为经济活动参与各方关注的焦点,并且热度不断攀升。
而我们可以从 2016年8月9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在其网站发布的《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6–2018年度国际税收遵从管理规划》(“2016国际税收遵从管理规划”或简称“规划”)中窥见中国税务机关,作为世界经济举足轻重的一极,就国际税收领域的新变化所持的看法和认识。
从法律的视角,国际税收遵从管理规划并不具有强制约束性,然而,作为中国国际税收以及反避税领域管理实践的排头兵,江苏国税对于BEPS以及反避税领域的态度和观点,某种程度上代表了中国税收当局的立场,很可能成为实践中税务机关的观点,因此值得企业详细了解和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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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这一概念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对于货物、服务、无形资产等业务往来的定价。由于转让定价常被企业用于避税,与日俱增的跨境商业往来使得转让定价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由此,香港方面已经提升了其对于转让定价问题的意识,着重通过建设相关法律法规以增加其对跨国避税、逃税问题的打击力度。随着香港转让定价法律法规的发展,理解相关规定并采取适当行动便显得日益重要,因为相关法规的变化无疑会影响现企业的供应链安排以及其于集团内部进行的交易。
2015年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又一起反垄断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决定书,某公司被认定存在以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包括对过期专利收费、对反向许可不支付合理对价、以整机批发净售价作为专利许可费的基础、搭售非必要专利许可、销售芯片附带不合理条件。这些行为实际上是围绕着企业的专利授权定价做出的,处罚决定书对授权定价和相关法律条件的分析,不仅对反垄断领域产生影响,也对转让定价税收监管领域有重大的现实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