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下称“《若干具体问题》”),对“关于证券投资类金融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作出了规定。《会议纪要(稿)》结合了近几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情况,在《若干具体问题》的基础上作出了更加清晰、细致的规定。《会议纪要(稿)》对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并指导金融机构在销售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切实履行义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深表敬意的同时,我们对部分条文的修改提出一些建议,以供参考。
Continue Reading 对《九民纪要(稿)》的修改建议:关于营业信托及金融消费者部分(下)

2019年8月6日,最高院民二庭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会议纪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会议纪要(稿)》对营业信托纠纷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将对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产生重大影响。作为长期代理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律师,我们切实感受到最高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关注以及统一案件司法裁判思路和裁判标准的深刻立意。
Continue Reading 对《九民纪要(稿)》的修改建议:关于营业信托及金融消费者部分(中)

2019年8月6日,最高院民二庭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会议纪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会议纪要(稿)》对营业信托纠纷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将对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产生重大影响。作为长期代理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律师,我们切实感受到最高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关注以及统一案件司法裁判思路和裁判标准的深刻立意。
Continue Reading 对《九民纪要(稿)》的修改建议:关于营业信托及金融消费者部分(上)

作者:尤杨、赵之涵、张翔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捕获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后,有观点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质上将金融机构对个人提供的所有金融服务都纳入了保护范围。同时也有观点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仍以“为生活消费需要”为限。在司法实践中,银行、保险等行业已经陆续出现认定银行存款的储户、银行委托理财的委托人、保险产品的投保人属于金融消费者,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案例。但据公开可查信息,始终没有司法案例对信托业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明确回应。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信托行业的适用问题,我们总体持保留态度,并始终对司法实践的最新动向保持密切关注。

全文阅读,请点击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