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2日,香港首部跨部门的实体竞争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中公布,随之设立了新的监管机构,该机构的设立将会推动亚洲商业经营行为的变革,而该机构本身也拥有广泛的强制执行权力,其中包括有权在相关修订生效后开展黎明突袭,并对违反竞争行为处以严重处罚。
《竞争条例》将禁止卡特尔行为、滥用市场权势和其他形式的违反竞争行为,但一些豁免情况除外(包括考虑经济效率所规定的豁除、集体豁免和最低营业额)。合并审查将继续限制适用于电信部门。
香港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将享有一系列的调查和强制执行权力,包括有权发出违章通知书、接受承诺、对举报人给予豁免、及启动诉讼处罚程序、和发出禁止担任高管职务的命令。
在本篇法律快讯中,我们将介绍《竞争条例》主要条款的潜在影响,提示企业应在该新法律规制下采取哪些准备措施,并简要列举新成立的竞委会将拥有哪些调查和强制执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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