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是一个世界范围内存在争议的问题,TRIPS协议对此留下了足够的空间,其第六条规定:“就本协议中的争端解决而言,在遵守第2条和第4条规定的前提下,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用于处理知识产权用尽问题。” 而权利用尽问题在实践中涉及的主要问题,便是商品的平行进口。
就我国而言,专利的平行进口问题已经在专利法第69条中予以合法化,但是商标的平行进口问题却未有明确的规定。而实践中,“LUX”香皂案、“MICHELIN”牌轮胎案、“VICTORIA‘S SECRET”商标案等案件的判决似乎也避免就这个问题直接作出回答。本文主要是从对中国法院案例、国际商标协会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各国的立法实践的综合分析中,以求在这场商标权利人和其他进口商之间的博弈中,为商标权利人寻找应对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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